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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 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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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

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应急〔2021〕93号

 

国家矿山安监局、中国地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司法局,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应急管理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为加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专业力量建设,有效缓解基层执法队伍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促进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

司法部

2021年11月30日

应急管理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 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图1)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

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专业力量建设,有效缓解基层执法队伍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促进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应急管理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 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图2)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以下简称技术检查员),是指按照权限和程序聘用的,为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技术检查员分为专职技术检查员和兼职技术检查员两类。

本规定所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推荐或者邀请方式聘任的,对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执法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选聘标准和程序。

应急管理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 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图3)

第四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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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 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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